先刑後民是什麼意思

民事法律關係消滅是已經設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終止,民事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不復存在。那麼先刑後民是什麼意思?

先刑後民是什麼意思

1、先刑後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2、主體關聯。即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同時又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此時只要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即使有主體關聯,也應分別進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各自獨立處理,不存在“誰先誰後”的問題。比如,甲向乙借錢不還而引起的債權債務民事糾紛,和甲、乙嗣後因其他瑣事爭鬥致其中一人重傷而產生的刑事犯罪問題,即因刑事、民事兩種法律關係之間彼此無涉、互相無關而應分別處理。但除了有主體關聯外,刑事、民事法律關係上也存在相互聯絡時,是否適用“先刑後民”則應依事實關聯的判斷而定。

3、事實關聯。事實關聯又分兩種情況:

(1)事實相同,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產生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此時一般均應予以“先刑後民”的處理。例如甲乙間簽訂買賣合同,事後發生爭議。甲可能以合同欺詐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合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引發刑事訴訟,兩種訴訟的事實基礎均系甲、乙之間的合同關係。在此情形下,即應當遵循“先刑後民”的處理方式,優先處理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案件。

(2)事實相關,即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產生,而是由不同性質的基礎事實引起,但不同基礎事實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此時是否可按照“先刑後民”方式予以處理,不能一概而論,須根據個案實際情況,經比對不同性質基礎事實間的關聯程度後而定。例如在存款冒領糾紛案件中,儲戶既可以冒領者盜竊存單,冒領存款的犯罪行為引發刑事訴訟,又可依據與銀行間的儲蓄合同向銀行提起民事訴訟,前一訴訟的基礎事實是冒領者盜竊、冒領的犯罪行為,後一訴訟的基礎事實在於銀行未盡注意義務致儲戶存款被冒領的違約行為。此種情況下,不一定實行“先刑後民”,兩案可分別審理。但若改變一下案情,民事訴訟中銀行以儲戶涉嫌與冒領者通謀騙取存款為由提出抗辯時,因銀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須依據儲戶是否有詐騙行為而定,此時則應實行“先刑後民”,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4、標的物關聯。即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財物同時也是另一個民事案件所爭議的標的物。此種情況下,原則上應按“先刑後民”處理。例如甲涉嫌詐騙取得貨物,後又簽訂購銷合同將該貨物賣於乙,該批貨物本身即是被詐騙的財物,同時又成為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貨物所有權的確定有賴於甲詐騙行為的認定結果,故應先行處理刑事案件,民事糾紛應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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