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末位淘汰制度如何制定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那麼員工末位淘汰制度如何制定?

員工末位淘汰制度如何制定

1、經考核不勝任的員工(考核程式、結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公司需提供培訓或者調整崗位。

2、對培訓後的員工或者調崗崗位後的員工重新設定考核程式,再次進行考核。

3、對考核通過者,繼續留任,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對考核仍不能通過者,為再次不勝任工作者,公司此時才開始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確認公司可以採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後,公司還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員工。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一個月,因此公司通知員工的時間最少不能少於一個月。

5、最後公司還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由於此種解除下,員工本身沒有過錯,所以法律考量到員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適當的補償。儘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沒有付出過努力,更不代表著對企業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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