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刑的翻譯 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刑

“罰所及,則思無以怒而濫刑”的翻譯為:當給人施加懲罰時,就該反思考慮自己是否因為憤怒而對別人濫用刑罰。語出唐代魏徵所著《魏鄭公文集》一書中的《諫太宗十思疏》篇,原句為“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罰所及,則思無以怒而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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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太宗十思疏》簡介

《諫太宗十思疏》是魏徵於貞觀十一年寫給唐太宗的奏章,意在勸諫太宗居安思危,戒奢以儉,積其德義。太宗,即李世民,唐朝第二個皇帝,是中國歷史上最有成就的開明君主之一,在他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安定富強的政治局面,史稱“貞觀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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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思”是奏章的主要內容,即十條值得深思的情況。“疏”即“奏疏”,是古代臣下向君主議事進言的一種文體,屬於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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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魏徵,字玄成,唐代傑出的文學家、政治家、史學家。早歲孤貧,但酷嗜讀書,不理家業。曾任諫議大夫,有膽識,敢直諫,史稱“諍臣”。為文崇尚質樸純正,詞旨剴切,氣勢雄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