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訴訟的種類有很多很多,共同訴訟就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那麼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是什麼?

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是什麼

1、構成條件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並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其構成條件如下: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3、在訴訟中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2、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的共同訴訟。構成條件: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型別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相同的.3、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4、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3、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是指訴訟客體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被訴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普通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種類。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5、審理和裁判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有遺漏,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如果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可以通知他們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普通共同訴訟人可以共同起訴或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可合併審理,也可分開審理,合併審理時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6、訴的特徵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於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麼有共同的權利,要麼有共同的義務。因此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後,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均發生法律效力。

7、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每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只對自己發生效力,某個共同訴訟的訴訟行為中止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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