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中最常見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在現如今的國情下股權轉讓和股權買賣都很常見,但可能有些企業家可能很少了解股權回購,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相關規定股權回購的法定情形,即所謂“異議股東申請回購權”:在公司連續盈利並且具備分紅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是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或公司出現應章程規定而解散的事由,卻還經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繼續經營,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情況是需要進行股權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中最常見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1、投資人的股權回購。這是最為常見的股權回購,在公司發展帶一定的規模,或者是出現一些特定的情形後,是可以由公司回購或創始人受讓投資人的股權。在這樣的情況下需要投資人和公司在投資協議相關的事項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股權回購條款時,還需要進行修改公司章程。

2、員工的股權回購。公司回購員工的股權這種情況一般會出現在股權激勵中,但也不完全是。員工獲得股權一般是基於他的員工身份或者說是他的勞動關係,因此在員工離開公司的時候就失去了持有股權的權利,也就是說人股留著一條款當屬有效。不過為了能夠保持公司資金的穩定性,一般公司會盡量避免股權回購,所以一般會讓員工選擇其他退股方式,如股權轉讓、公司其他股權受讓股權等。

3、繼承人的股權回購。這就屬於股權繼承的情形中,有限責任公司具備資合性、人合性雙重屬性,這也是為了能夠更好保障公司股東的穩定性,同時防止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的經營,公司章程可以拆除股東身份的繼承。在這樣的情況下待繼承的股權通常由原股東受讓,或轉讓給第三人,繼承人獲得股權對應的折價。

4、如果公司章程限制了股權轉讓和股權繼承,與此同時也沒有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願意受讓的情況下,是可以由公司回購股權,由繼承人繼承回購款。

以上三種情況都是比較常見的公司需要回購股東股權的情形。但是為了維護公司資產和股東的穩定性,在處置股權的需要優先考慮其他途徑,最後考慮股權回購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