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自書遺囑的特徵

自書遺囑必須由被遺囑人在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親筆書寫;遺囑必須有日期和簽名;遺囑內容必須表明被遺囑人的繼承意願。代書遺囑除了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同時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代書人必須是被遺囑人指定的,且必須在被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代為書寫;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下方註明“代書”字樣;被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代書的日期和地點。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在選擇見證人的時候,最好選擇不會引起爭議的人。比如,可以選擇社群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等。如果代書遺囑符合以上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遺囑。

另外,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在認定效力時,還要考慮被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明智的心智狀態,是否存在遺囑的逼迫、欺騙等情況。因此,在起草和認定遺囑的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處的幫助,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和合法性。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自書遺囑的特徵

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列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自書遺囑的特徵 第2張

自書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