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什麼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出自《條例》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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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四十二條具體為: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央釋出或者批准釋出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什麼 第2張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併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係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範性的法律檔案,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