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物件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4.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資訊謀取利益;6.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 第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