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是怎樣

發生交通事故是現代社會一個十分正常的事情,在發生完交通事故之後就需要對交通事故的傷亡就行定損,在法律上對於定損也是有著一個明確的時間限制的。那麼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是怎樣呢?

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是怎樣

1、財產險的理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樣兩年的規定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2年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放棄索賠權。

2、自你知道車輛發生損失之日起,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後你需要定損,自損失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內你隨時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3、對於保險公司的定損時間國家並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就要通知交警處理,同時向保險公司報險,然後再去定損。與個案也有不同。

4、有具體的規定,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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