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的尺度必須控制在 教育懲戒有尺度

12月29日,教育部頒佈《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教育懲戒的尺度必須控制在 教育懲戒有尺度

賦予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在飽受爭議中,終於一錘定音。教育部頒佈《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具體明確了學生在6種情形下,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同時,也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的8種行為。應該說,教育部出臺的教育懲戒規則,對師生雙方都是一種約束,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權時,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教師體罰學生是家常便飯,教師在體罰或者用語言侮辱學生時,還常常掛在嘴邊說是“為你好”。而家長對教師體罰學生的現象通常也習以為常,只要對自己的孩子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不傷筋動骨”一般也不會追究教師相關責任。殊不知,如果學生被教師經常性體罰或侮辱,就有可能產生難以忘卻的心理陰影,對學生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為此,國家後來嚴禁教師體罰學生,併成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教師違反禁令體罰學生,將受到嚴厲處罰。

教育懲戒的尺度必須控制在 教育懲戒有尺度 第2張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又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由於不敢體罰學生,對一些調皮搗蛋的學生很難管教,以至於課堂上亂哄哄,嚴重影響課堂教學秩序和教學效果,教師也常常無動於衷。因此,通過立法賦予教育懲戒權的呼聲開始高漲。但是,賦予教育懲戒權,如果一些懲罰措施及限度很難界定和把控,又容易造成教師濫用懲戒權而變成了體罰,因此,賦予教育懲戒權,是飽受社會爭議的熱點問題。此次,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佈《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迴應了社會的關切,為教師使用教育懲戒權定下來規矩,讓他們懲戒學生有規可依。

教育懲戒的尺度必須控制在 教育懲戒有尺度 第3張

立法賦予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只要方法得當和懲罰適度,既不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又可以約束學生和有效維護課堂秩序,這樣的教育懲戒權,當然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然而,教育懲戒權必須控制好一定的尺度,否則就會濫用傷害學生。為此,《規則》明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不得有的8種行為,比如,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不得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這是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約束,避免濫用懲戒,對學生造成不必要傷害。其實,這種約束對教師也是保護,防範他們“越界”犯錯誤。筆者認為,立法賦予教育懲戒權,還必須防止濫用,教師在平時教育教學過程中,應當恪守師德師風,嚴格遵守相關教育法規,儘量少用懲戒權,並摒棄任何傷害學生的體罰行為,為學生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讓他們都能健康、安全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