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

競業禁止協議在勞動僱傭、技術轉讓和股權轉讓合同中最為常見。那麼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

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

1、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2、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物件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祕密。

3、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我國制定了關於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4、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佔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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