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有什麼區別

現在保險對人們的生活是越來越重要了,也關乎到人們的利益,所以現在買保險的人個人和企業是越來越多。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是團體險中比較受歡迎的兩個險種。那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有什麼區別呢?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僱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其所僱用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簡單來說,團體意外險屬於人壽保險,而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險。

2、投保人不同。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僱主。僱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購買僱主責任險,僱員不能為自己購買僱主責任險,不能成為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而團體意外險的投保人是多種多樣的。僱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僱員購買,還可以為和他有關係的第三人購買,此時僱主是投保人;僱員也可以自己給自己購買,此時僱員自己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意外險,此時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

3、保障範圍不同。團體意外險的保障範圍包括了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疾病(含猝死)身故、殘疾,各種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貼,重大疾病,殘疾(如火車、地鐵、飛機、汽車、輪船、私家車駕駛或乘坐)。而僱主責任險保障範圍是員工在工作期間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時,因意外導致的死亡、傷殘及醫療的費用,員工因工作關係患職業病以及因此產生的僱工費用。

4、保障風險不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不論是否在上班期間和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區別不大。僱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一般是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他例外的情況)發生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5、保險受益人不同。團體意外險的保險受益人可以指定和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的,被指定的人是保險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僱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僱主。僱主如果先於僱員死亡,那麼僱主的法定繼承人在處理完與僱員的賠償後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僱主在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的,那麼被指定的人就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受益人。由於僱員不是“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此,僱員不能指定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

以上就是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有什麼區別的全部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