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有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情況會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有關規定是什麼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什麼情況會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有關規定是什麼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屆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關規定是什麼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會購買一種失業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失業的時候,能夠獲得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這是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來保障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