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啟動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開始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特殊情況除外。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

按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第2張

遺產分配比例

遺產分配比例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