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預先付的、作為成交保證的錢,既可以說“訂金”也可以說“定金”。但在法律意義上,“訂金”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項,不具備擔保的性質;而“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數量的款項,具有擔保作用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如果一方交付了定金,而對方不履行則有權利向對方提出雙倍賠償,但是“訂金”只可要求返還,不能雙倍償還。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但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怎樣約定,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