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規定細則 戶籍管理規定細則是什麼

戶籍管理規定細則為:1、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3、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4、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5、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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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戶籍管理規定細則 戶籍管理規定細則是什麼 第2張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