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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密級國家祕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祕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裝置。出自《保密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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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三十二條為: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祕密級國家祕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祕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裝置。

《保密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為了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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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公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