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什麼時候簽訂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簽訂目的是對日作戰後期及戰爭結束後解決雙方爭議問題,那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什麼時候簽訂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什麼時候簽訂的

1、《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

2、簽訂背景。根據美﹑英﹑蘇三國於1945年2月達成的《雅爾塔協定》,1945年6月27日,中國國民黨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偕外交次長鬍士澤以及沈鴻烈、錢昌照、張福運、卜道明、劉澤榮等人和蔣介石特派隨員蔣經國,由重慶前往蘇聯首都莫斯科,為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蘇共領導人斯大林進行談判。雙方經過十次會談,8月14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宋子文已辭去外交部長職務)和蘇聯政府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關於大連之協定》﹑《關於旅順口之協定》﹑《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等附件,並互換了關於外蒙古問題的照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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