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2、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4、已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負責對本校在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進行認定。